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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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背景依据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市持续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合理布局城市生态空间,持续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高品质的绿色生态环境也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但随着我市园林绿化的持续发展,当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职责不清、机制不完善、环节衔接不畅等。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效益,市重点处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通过对市重点处、市园林中心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自查、自检,以及针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的绿化专项审计提出的整改问题,明确薄弱环节、突出问题,为《办法》内容提供侧重方向;参考本省合肥、马鞍山,外省武汉、宿迁出台的管理办法,对照国家、省、市的法规、规章、规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园林绿化工程各建设阶段为切入点制定细则;《办法》初稿完成后经市重点处内部科室、中心、法律顾问三次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后定稿;我处向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9个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职责分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移交、结算审计、罚则、附则七个章节。在明确定义和适用范围的同时,对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进行了概括。针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中前期手续办理、勘察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招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结算审计各环节中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说明。罚则部分对现实中出现的高频违约行为进行了概述,对违约行为处罚和进一步处理提供合理路径和依据。

    征集公告:本办法起草部门是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如有建议,可通过邮箱czzdj2015@163.com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降低各环节风险隐患,建设高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建〔2017251号)、《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34-T3954-2021)、《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融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限额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监管,具体负责图纸审查、苗木信息价编制、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档案等环节监督管理。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承担市本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立项、可研、环评、规划、征地、拆迁等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清单、施工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绿地养护和园林景观管养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审查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办理;各分局分别负责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建设用地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审核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控制价、竣工备案、结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养护资金保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监管、标后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占用林地审批,古树保护、古树移植审批,涉林手续办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临时建筑物施工审批,市容环卫设施验收、管理,竣工移交后范围内的场地及公厕环境卫生,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四条 前期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环境影响评价(如必要)等文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其他相关前期手续,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及时办理。

    道路绿化等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前期手续无需另行办理。

    第五条 勘察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一)勘察单位应认真履行园林绿化工程勘察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真实、准确,不漏勘、错勘。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勘察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勘察问题,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真实准确。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生态节约、因地制宜、功能完善、服务人民的基本原则。

    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实地踏勘情况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提供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的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问题,需要设计变更时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对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投资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要项目或非常规建设模式项目(如EPCPPP模式等)、规模以上构筑物应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道路绿化等纯绿化工程、只包含规模以下构筑物或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无需进行施工图审查,宜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方案论证。

    第六条 清单控制价编制

    园林绿化工程的清单控制价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优先采用本市、本省信息价确定控制价。根据造价审核部门标准,对标准以上项目的定稿控制价应报相关造价审核部门备案。

    造价咨询单位应安排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类似业绩且经验丰富的造价人员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编制人员需进行现场踏勘,适时与设计单位沟通,确保编制成果的准确性。

    园林绿化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进行会审。投资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要项目或非常规模式项目(如EPCPPP模式等),宜进行第三方复核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项目招标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外,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按照规定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已经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合理的招标方式,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优选实力强、信誉好的参建单位。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和滁州市关于分包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于分包的项目要求应同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施工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管理

    1.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道路绿化等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主体工程已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另行办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网上管理系统录入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相关信息,将进度、质量、安全监督等信息及时上传。

    2.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行为,按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内容。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测,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成见证、取样工作。对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和控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理地使用每一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组织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过程计量计价,对申请支付款项进行审核,确保计量准确,工程款不超付、错付。

    5.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的相关工作。复核工程工期,过程中及时收集审核计量、变更等资料,竣工后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上报结算资料。

    (二)监理单位管理

    1.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关键岗位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考勤。

    2.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在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问题和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完善图纸变更手续。

    3.认真完成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记录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4.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包括审核施工方案、复核验线、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和实物进行核验,同时做好见证取样及抽检工作,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等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监理人员在施工关键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质量实施全过程跟踪旁站,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予以纠正。

    5.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包括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日常用电、用火、临边等安全监护及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围挡设置、项目部建设以及环境卫生保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现场出现的扬尘等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跟踪整改。

    6.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总进度计划和详细进度计划,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检查,及时纠偏,对进度滞后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审核工程量月报,对变更进行审查,对复核要求的及时进行签认,参加四方计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对施工方上报的已完工工程量和进度款进行审核确认。

    7.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施工单位管理

    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配齐相关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严格考勤。

    2.严格按照施工图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进度,并按合同约定完成绿化养护及质保工作。

    3.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事前应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自检和报验,采取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试验手段以保证材料和工序质量,关键工序留有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保障、环保等工作。

    4.认真、详实的完成施工日志、施工周、月报、质量安全过程资料,严谨弄虚作假、漏报补报。对施工工程量、变更调整以及工程进度款等及时上报,逐级签认。建立规范资料档案,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档案入馆。

    5.严禁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对可以进行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执行,未有约定的,必须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6.园林绿化工程的栽移植工作宜在适宜季节及气候条件进行,若无法在适宜季节及气候条件完成,则需采取相应保障措施,以提高苗木成活率。苗木栽移植除要符合施工、验收及养护规范外,应当要做好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完工后及时复核苗木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关键信息,做到资料完善、管理闭环。

    7.苗木种植土应采用理化性能良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绿地地形整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竖向地形应自然流畅。需要更换种植土的区域,绿地在更换种植土后应进行夯实,达到自然沉降状态,再进行地形整理,防止植物材料种植后出现地面不均匀沉陷。

    8.鼓励施工单位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对超过建设工期的履约担保,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延保,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8.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管养接收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分为实体验收及资料验收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均合格才能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流程、验收规范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和省、市验收规范,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34-T3954-2021)等。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相关参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承诺期内完成工程档案归档。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养护质保职责,做好养护质保期内工程缺陷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并形成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计划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应提前一年,最迟应于当年10月之前函告园林绿化管养单位,以便纳入预算编制。

    根据绿化工程特性分阶段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建管移交。

    第一阶段: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后,工程养护期内园林设施的维修管护、植物养护等相关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执行,接受园林绿化管养单位的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范围内的场地及公厕环卫保洁应及时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部门。

    第二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绿化工程经过不低于一年植物生长周期达到成活且符合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将园林设施的维修管护、植物养护等管理工作职责以及应移交的设施、设备移交给园林绿化管养单位(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质保)。

    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施工图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绿化施工的养护期及养护质量已符合合同约定、符合规范要求。

    (二)园林绿化管养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已整改达标。

    (三)移交资料完整(包括工程前期资料、施工资料、评估报告等)。

    建设单位在养护期满截止日前90日内向相应园林绿化管养单位提交移交申请,园林绿化管养单位接到移交申请后进行现场核验、资料审查,有问题需要整改的,由建设单位30日内整改完成,整改达标后办理正式移交,移交表各自存档。

    第五章 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施工单位不具备编制竣工结算报告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施工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养护期满后次日起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仍未按规定补充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单方结算,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规范办理工程计量手续(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计量手续),并附必要的简图和计算底稿等证明资料,其中隐蔽工程应留有电子影像资料。一般计量方式不能保证工程量准确性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计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价款的,均应建立审核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成果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各方责任追究制度。与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文件中,应明确其职责、违约条款及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规模以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及建设单位实行单方结算的项目,应按规定送至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违约处罚。如清单控制价编制合同中应对工程量错漏、价格偏离较大等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违约处罚措施约定清楚;施工合同中应对苗木品种、胸径、高度等关键因素不达标,管理不善导致苗木成活率低、存活量少等重点内容约定明确,违约行为处罚有据可依。

    因各参建单位原因导致园林绿化工程出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配置、进度、造价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及非政府资金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联系方式:0550-3047010。

    征集时间: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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